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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0 08:08:27 浏览次数:

冀人社字[2013]333号

 

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情况,现对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7万元。(二)把导致功能障碍的先天性疾病(不含整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符合急诊抢救病种,限3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四)将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五)对有物价批文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增补(详见附表1-3)。
    二、大病医疗保险方面(六)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支付5万元以上至1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提高到支付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方面(七)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相应提高10%,调整为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八)将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慢性病管理。(九)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再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属于治疗非慢性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由现在的在职人员25%、退休人员20%调整为在职人员15%、退休人员1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十)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再发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含超大病封顶线以上部分),个人负担比例由现在的在职人员8%、退休人员6%、“七方面人员”4%,调整为在职人员7%、退休人员5%、“七方面人员”3%。(十一)参加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管优秀专家在管理服务期内(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享受“七方面人员”医疗待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在享受特殊津贴期内、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享受工作津贴期内(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享受省直“七方面人员”中的省管优秀专家医疗保险待遇。
    四、门诊慢性病管理(十二)对门诊慢性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限额标准详见附表4-5)。对享受门诊慢性病人员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复查,复查费用可按慢性病政策标准报销。
    五、对《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十三)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纳部分,以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7.5%;职工缴纳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修订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单位缴纳部分,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7.5%;职工缴纳部分,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十四)第十二条“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纳部分以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修订为:“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以全省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十五)第十四条中“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单位每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适当提前15日至20日,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修订为:“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单位每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单位按半年缴费的,缴费时间为1月上旬和6月下旬;单位按全年缴费的,缴费时间为1月上旬。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上述有关政策调整涉及待遇提高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保险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了1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1-3)请到河北医保网下载中心-医保报表中进行下载。
附表4:
"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9类(种)慢性病门诊限额一览表"
慢性病名称 限定金额
活动性结核病(9) 6000元/年 期限1.5年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 15000元/年
高血压三级高危及以上(9) 8000元/年
心肌梗塞(9) 12000元/年
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9) 60000元/年
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9) 4000元/年
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9) 60000元/年
尿毒症透析(9) 60000元/年
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9) 50000元/年
附表5:
"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37种慢性病门诊限额一览表"
慢性病名称 限定金额
恶性肿瘤(37) 50000元/年
阻塞性肺气肿(37) 12000元/年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7) 15000元/年
支气管哮喘(37) 10000元/年
慢性心功能衰竭(37) 8000元/年
慢性房颤(37) 6000元/年
高血压病(37) 6000元/年
冠心病(37) 9000元/年
心肌病(原发性)(37) 8000元/年
消化性溃疡(37) 5000元/年
慢性肝炎(37) 乙肝20000元/年,丙肝50000元/年
肝硬化(37) 30000元/年
慢性肾小球肾炎(37) 10000元/年
肾病综合征(37) 13000元/年
慢性肾功能衰竭(37) 20000元/年 尿毒症透析
再生障碍性贫血(37) 35000元/年
白细胞减少症(37) 12000元/年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37) 10000元/年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7) 20000元/年
甲亢性心脏病(37) 8000元/年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37) 5000元/年
皮质醇增多症(37) 5000元/年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37) 5000元/年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37)2000元/年
糖尿病(37) 12000元/年
系统性红斑狼疮(37) 12000元/年
系统性硬皮病(37) 13000元/年
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37) 13000元/年
脑血管病(37) 5000元/年
多发性硬化(37) 20000元/年
震颤麻痹(37) 23000元/年
运动神经元病(37) 28000元/年
重症肌无力(37) 5000元/年
精神分裂症(37) 23000元/年
结核(37) 6000元/年 期限1.5年
股骨头坏死(37) 10000元/年
慢性骨髓炎(37) 5000元/年
血友病(37) 1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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