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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15 16:35:04 浏览次数:
冀体院字〔2018〕48号
河北体育学院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我院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借调人员是指上级机关或院外单位借调我院职工离院帮助执行指定工作的人员,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院处级及以下在编在岗教职员工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院属部门之间不允许借调。
第五条 借调条件:
(一)因上级机关或院外单位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跟队服务、科技服务、集训或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等工作需我院职工帮助完成的。
(二)原则上不影响我院正常教学、训练秩序。
(三)借出部门总借出人数原则上未超过部门总人数10%比例的。
(四)借调人员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且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调期限:
(一)借调期限分为短期(3个月及以下)、中期(3个月以上及6个月以内)、长期(6个月以上及12个月以内),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等重要赛事需要借调的工作人员,按具体借调期限执行。
(二)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为限,借调期满后须及时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三)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借调单位应提前15天重新出具借调通知(函),借调本人根据借调通知(函)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借调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七条 借调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单位(体育局系统内的处级干部借调需报局人事处同意)出具借调通知(函)。
(二)拟借调人选填写《河北体育学院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三)经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同意,专任教师报教务处审批,辅导员报学生处审批。
(四)人事处或组织部进行初审。
(五)人事处或组织部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议定。
(六)办理借调手续。
第八条 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借调手续的,人事处、组织部初审后,由组织部负责提请院党委常委会研究议定。
第九条 借调人员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三)借调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
(四)因上级机关借调、跟队服务、科技服务、集训等借调人员,借调单位不发放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或精神文明奖等相关发放项目的,借调期间由学院发放;因体育项目队伍建设、备战全运会等赛事任务的借调人员,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及精神文明奖等相关发放项目,其他发放项目由借出和借入单位协商解决(需在借调函中明确)。
(五)借调人员保留其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六)借调人员为专任教师的,减免其借调期间的教学标准工作量,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办理借调手续时由系部根据借调期限及教学实际工作安排,提出减免借调期间教学工作量的意见,报人事处初审,人事处初审通过后,连同其他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议定。
借调人员为管理人员的,借调期间不再担任相关的管理工作。
借调人员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辅导员的,借调期间不再担任其他专业技术或辅导员的相关工作(辅导员岗位的教学标准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减免工作量政策执行)。以上人员借调期间的科研任务不予减免。
(七)借调人员在核算超课时费时,标准教学工作量按岗位任务(不含减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
(八)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回原部门(单位)考核,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原部门(单位)依据借调部门(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九)借调期间,如遇原部门(单位)选任干部、岗位调整等情况,原部门(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
(十)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十一)部门(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出。
第九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人员必须经学院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借调。借调审批手续由借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统一进行办理。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函)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须及时回借出部门(单位)报到上班。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借入和借出部门(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凡未按借调程序审批借调的,均视为擅自借调,其借调无效。未办理借调手续擅自离岗及到期未按时返回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借调手续。
第十条 其他
(一)借调期限在一个月及以下人员,借调不足七天的,办理请事假手续,七天以上一个月及以下,办理借调手续,但不减免教学工作量,此类人员安排好管理工作及调停课等事宜。
(二)当学期内安排并担任教学任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借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体育学院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河北体育学院
2018年6月15日
说明:
1、处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提请党委常委会议定,处级以下人员由人事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定。
2、“教学工作量减免”栏中要求填写两部分内容。
(1)填写减免标准工作量情况,如“经研究,同意减免该同志*至*月份标准工作量”
(2)填写减免标准工作量学时数量,“具体减免多少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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