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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岗位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1 16:28:33 浏览次数: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人事分配制度,加强对各系列岗位人员的考核与管理,根据《河北体育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按照《河北体育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通过相应聘任程序受聘上岗的各类人员。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指标的评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
 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
优 秀
合 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考核得分
≥90
≥65
≥55
<5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者。
 2、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工作不认真,经教育后仍无改进者。
 4、无理取闹,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者。
 5、未经批准出国愈期不归者;婚假、产假、事假、探亲假未经批准超期及无故旷工者。
 6、其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考核方法
 1、岗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聘期考核在每个聘任期末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进行。
 2、考核工作分层次、分类别进行:院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特聘岗位和院聘重点岗位人员的考核;各单位基层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类人员的考核;组织部负责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学生处负责专职辅导员的考核。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教学科研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1、考核内容和等次
(1)优秀: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维护学院荣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考核分值≥90,其中师德考核得分不低于9分。
(2)合格: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分值为≥65分,其中师德考核得分不低于6分。
(3)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能够承担教学任务,工作较负责,业务较熟练,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分值为≥55分。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年度考核分值<55分。
 2、考核指标及分值
师 德
(10分)
  
(60分)
科 研
(30分)
加 分
(10分)
政治思想
工作态度
为人师表
教学工作量
指导论文、实习等
学科建设或课程建设
指导青年教师
课题、论文、著作
学术报告
教学类获奖
科研类获奖
分值
3
5
2
15
30
5
8
2
27
3
5
5
 以上指标及分值适用于院聘重点岗位的考核,其他岗位考核可参照执行。没有指导论文、实习任务和指导青年教师任务的可适当增加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的分值。
 3、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应的教学工作考核细则,科研处负责制定相应的科研考核细则。
 4、加分。凡获得省部级教学类、科研类三等奖以上每项加5分,两者可互相折算,最高不超过10分;获厅局级教学类、科研类一至三等奖每项加3—1分,最高不超过5分,两者不可互相折算。
(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
 1、考核内容及等次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工作要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组织观念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工作作风踏实,讲求实效;作风严谨,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分析决策能力;善于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调查研究,考虑问题全面细致,工作方法灵活,有章法;善于采用各种方式驾驭工作全局,服务意识强;能全面适应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中无拖拉、推诿,没有出现差错、事故。考核分值≥90。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工作要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组织观念,
 工作作风踏实,讲求实效;作风严谨,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分析决策能力;能够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工作有一定创造性;开展调查研究,考虑问题比较全面细致;有一定驾驭工作全局的能力,服务意识较强;能适应本职工作,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良好,工作中无拖拉、推诿,没有出现差错、事故。考核分值为≥65分。
(3)基本合格:基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党政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组织观念,工作作风较为踏实;作风良好,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分析决策能力;有一定的服务意识,能基本适应本职工作,基本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业绩尚可,工作中有拖拉、推诿现象,没有出现大的差错、事故。考核分值为≥55分。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和工作作风较差,服务意识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推诿,经常出现差错、事故。考核分值<55分。
 2、考核指标及分值
指标
15
15
15
50
5
加分
思想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
全局观念
工作作风
本职工作
业务水平
工作方法
创新能力
服务态度
敬业精神
工作纪律
日常考勤
工作质
科研工作
工作效率
工作评价
清正廉洁
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每项加5分,累计不超过10分;获厅局级奖励,每项加3-1分,累计不超过5分。
4
4
3
4
5
4
3
3
4
3
4
4
20
10
10
10
5

                                     

 

 

 

 

 

 

 

 

 

 

 

 

 

 (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系列岗位人员的考核 1、考核内容及标准(1)优秀: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维护学院荣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精通业务,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辅、业务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考核分值≥90。(2)合格: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维护学院荣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熟悉业务,能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分值为≥65分。(3)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维护学院荣誉;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业务较熟练,基本履行本职岗位职责。考核分值为≥55分。(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考核分值<55分。 

  2、考核指标及分值
政治素质
(10分)
工作业绩
(90分)
加 分
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
服务意识
效率
工作质量
工作
日常考勤
部门或实验室建设
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每项加5分,累计不超过10分;获厅局级奖励,每项加3-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分值
4
3
3
10
10
30
15
10
10
5
 以上指标及分值适用于院聘重点岗位的考核,其他岗位考核可参照执行。没有部门或实验室建设任务的可适当增加工作质量的分值。
(四)训练系列岗位人员的考核按教练员聘用合同执行。(略)
(五)工勤人员的岗位考核参照党政管理岗位考核的内容及指标执行。
 六、考核组织和程序
 1、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由人事、组织、纪检、教务、科研、体校等相关部门组成;各单位成立基层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各类人员进行考核。
 2、被考核人员按要求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如实填写考核表,并在所属考核单位述职,然后进行民主评议,听取同行和领导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各基层考核工作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依据《河北体育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相关考核细则,经集体研究,对被考核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打分,确定考核结果。
 4、各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者本人。
 5、各单位将考核结果、考核工作书面总结、个人考核表报人事处存档。
 6、院考核工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在校园网公示三天。公示期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原考核单位申请复议,原考核单位应在三天内提出复议意见;若被考核人对复议意见仍有异议,可向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7、院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认真调查核实教职工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相关人员的考核情况。院考核工作办公室向院考核领导小组汇报各类人员考核情况。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优秀的,获得全额岗位津贴,并作为院级先进工作者评选的条件和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的主要条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考核优秀者,具有低职高聘的资格。
 2、考核合格并完成科研等其它任务的,获得全额岗位津贴。
 3、考核基本合格的,扣发20%的岗位津贴;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视情节降级聘用;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下一聘期自动降一级。
 4、考核不合格的,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同时降级聘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警告,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5、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实施奖惩、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教师的主要依据。未经批准一年内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者或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教师调离工作岗位。
 八、有关具体政策
 1、挂职或下基层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2、新参加工作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人员,参加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的依据,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3、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以上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等次要分别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冀组通字[1998]19号)和《关于受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冀组通字[1999]77号)规定执行。
 4、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调查清楚后,根据表现再行确定。
 5、对组织委派外出学习的教师,外出学习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全年考核,考核合格者发全年岗位津贴;外出学习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者,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发实际工作时间的岗位津贴;外出学习超过半年者,参加考核,不定考核等次,可按实际工作情况发放津贴。
 6、调入学院工作不满半年,要征求原单位的意见,结合在我院工作情况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7、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三个月以内的人员,回原部门参加年度考核。
 8、凡是全年累计旷工超过4天以上者,本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9、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人员,不定考核等次。
 九、有关情况的说明
 1、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60%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若教学工作量安排不足,各教学单位可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2、双肩挑人员中受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参加党政管理岗位和教学岗位双重考核;其他双肩挑人员,由所属教学单位和教研室对其承担的课程教学进行考核,教务处负责审查。
 3、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生的课堂教学任务,否则考核等次在基本合格及以下。
 4、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不能互相折算。
 5、未完成年度科研等其它任务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考虑到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科研成果在聘期内可在年度间结转,跨聘期的可按工作量百分比进行核定。如未完成年度科研等其它任务的,则缓发当年20%岗位津贴,待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如聘期期满,仍未达到岗位要求的,累计扣除的岗位津贴不再补发。
 6、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院考核工作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对各单位的考核质量进行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考核结果无效,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十、本规定自2006年度考核开始实施,具体事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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