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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教职工牺牲、病故后有关后事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4 09:01:48 浏览次数:
冀体院字〔2011〕41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教职工因公牺牲、病故后的善后工作,特做以下规定:
一、在职教职工因公牺牲、病故后,善后工作由院工会牵头,其生前所在单位主办,院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协办。
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善后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院办、工会、组织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协办。 三、教职工牺牲或病故后,一般不开追悼会,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由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朋友参加,有师生关系的也可组织部分学生代表参加。 四、告别仪式由学院负责,按冀行管字[1978]9号文件规定执行。租赁殡仪告别厅、休息室、花圈、车辆等一些必需的开支,由学院按实际开支报销。 五、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包括服装、遗体存放、运送、火化、买骨灰盒及存放的费用开支,按冀人社[2009]45号文件规定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3100元补贴,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因公牺牲的,按学校决定办理。 六、教职工因公牺牲、病故的,按人社部发[2008]优字42号文件规定执行。教职工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其牺牲时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为标准,计发四十个月。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其病故时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标准,计发二十个月。 七、教职工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按冀人发[2007]7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直系亲属来省参加办理丧事的路费、饭费,按上级规定原则上自理,但鉴于目前丧葬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参照河北省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慰问补助办法和其他院校的做法,学校发给家属一次性困难补助。教职工因公牺牲补助8000元,在职教职工病故补助4000元,离休干部和退休省管干部病故补助2000元,其他退休人员病故补助1500元。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冀体人字[2004]4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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