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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4 09:09:50 浏览次数:

冀体院字〔201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学院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10〕4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学院宏观管理与落实院各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为副组长,由人事处、教务处、纪检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院各用人单位成立相应的招聘工作面试测评组。
    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
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
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可采取直接选聘、学院组织招聘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招聘三种方式(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
    第十二条 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招聘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选聘人员前,由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选聘方案经省体育局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经省体育局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 关手续。
    第十三条 除列入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选聘的人员外,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选择采取统一招聘、单位招聘方式,经省体育局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八)经省体育局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六条 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招聘方案经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十八条 依据核准的招聘方案制订公告,统一招聘的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单位招聘的公告由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公告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发布,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院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正的,应当由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省体育局审核,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现场报名和邮寄材料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经省体育局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也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改为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人员。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考试,特殊情况下可以简化程序,可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报请省体育局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单位招聘方式的笔试由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5:1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在院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院各用人单位成立的招聘工作面试测评组确定。面试工作在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面试方案,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三十条 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学院及省体育局有关负责人员、相关专业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一般由7人组成。人力资源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1名。
    单位招聘的面试由院各用人单位成立面试测评组,测评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体加权比例,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六章 考核、体检与聘用

 

 第三十二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由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拟聘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和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报请院党委会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在院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学院提出聘用意见,经省体育局审核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招聘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初次就业人员,具有所聘岗位身份,享受所聘岗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依据第三十一条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排序,可以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省体育局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学院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院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学院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院纪检委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邀请省体育局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出监督员对公开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
   (六)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院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经省体育局同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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