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北体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05 12:24: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包括教职工考勤管理、请假制度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涉及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类别
(一)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二)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照月内完成课表规定的授课内容和学院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及所在部门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完成情况,折合成法定工作日考勤。
第四条 由于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所休的假期类别填写审批表(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按照《河北体育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的规定》冀体院字〔20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要指定专人为考勤员(考勤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并对考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考勤周期为自然月。考勤报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次月3号(若赶上周六、日,则提前至周五)前将上月考勤表及相关请假手续、证明材料报人事处。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如实上报。对于未能严格执行学院规定,存在人情考勤、虚假考勤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事假
第八条 事假审批
(一)教职工事假在7天以内(含)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事假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教职工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15天的,还须由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不满7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当月累计满7天不满1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当月累计满15天及以上的,停发奖励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发;一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的6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扣发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事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在工资套改和退休(职)费计发比例时,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和工作年限。
第四章 病假
第十条 病假审批
(一)教职工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病假7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由本人填写《教职工长病假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患有精神疾病长期不能正常工作人员,结合本规定及国家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须在返校后一周内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定期对已批准的长病假人员进行鉴定。由本人填写《长病假人员鉴定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长病假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由本人填写《长病假人员复工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复工。
同意复工的长病假教职工,应先试工两个月,试工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教职工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绩效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的,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
2.当月累计满7天不满1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当月累计满15天及以上的,停发奖励绩效工资。
(三)其他
1.教职工全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增加薪级工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在工资套改和退休(职)费计发比例时,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和工作年限。
2.长病假人员无故不参加学校的统一鉴定,学校将暂停发放病假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 婚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初次结婚的教职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再婚的教职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教职工婚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第六章 产假
第十六条 产假期限
(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可以休假的15天)。
(二)女教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已婚女教职工24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45天。
(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经计生部门批准怀孕或已生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效造成怀孕的:
(一)不满两个月流产的,可休假20天。
(二)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休假30天。
(三)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可休假42天。
(四)满七个月以上(含)流产的可休正常产假。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男教职工的妻子实行晚育的,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审批程序与女教职工休产假相同。
第二十条 其它情况
(一)女教职工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怀孕流产者,按病假对待。
(二)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丧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3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变,往返路费自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鉴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可休工伤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需三日内向人事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所受伤害的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人事处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休工伤假期限及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停工留薪期限需继续休息的,应履行病事假手续并执行相应待遇。
第九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院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五)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六)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八)按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超过2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5个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1个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累计时间达6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二十六条 旷工处理
(一)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本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违纪事实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按《河北体育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冀体院字【2013】7号文件规定扣发奖励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按自动离职、辞退、开除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休事假、病假、婚假、丧假,遇到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等,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各单位按其学习情况据实考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所有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考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北体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河北体育学院
2016年1月4日
|
版权所有:河北体育学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 邮编:05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