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快学院建设步伐,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提出“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希望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学院在岗全体教师,包括教学、教辅、机关及其他部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或管理工作干部(以下简称教师)。
二、考核原则及标准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结合;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职业道德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相结合。
三、考核程序
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与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由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教师互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定,填写自评表(见附件),上交所在单位。
(二)教师互评由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教师互评情况,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各二级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四)各二级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五)各二级单位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单位教师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教师本人对所在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四、考核等次
(一)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师德师风优秀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爱国爱校爱生,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任劳任怨积极奉献等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考量。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个严禁”等行为;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3.在网站、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中散布违反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危及意识形态安全;
4.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5.在院内传播宗教、低俗文化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6.无故不承担工作任务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敷衍教学,擅离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等行为;
8.造谣、传谣、制造矛盾、诬告学院和教职员工的行为;
9.歧视、讽刺学生,对学生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的行为;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11.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12.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13.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14.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行为;
15.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等其他经认定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三)未出现以上应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可确定为合格。
对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考核结果
(一)师德师风考评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对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组织及要求
(一)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任主任,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部署指导学院的师德建设工作。各系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学院纪委负责全面监督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每位教师的师德表现。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院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